| 1 | 總設計汽車停車輛數合計17輛(法定:14輛(含2輛無障礙車位),自設:3輛)。 |
| 2 |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新台幣411,062元,依112年4月12日桃建寓字第1120026242號函於112年12月15日提撥完成。 |
| 3 | 依112年12月28日新北工施字第1122542967號函辦理承造人複查公司名稱、登記證字號變更: |
| 4 | 原公司名稱:吉米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為吉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5 | 原登記證字號:綜甲H字第A10798-001號,變更為綜甲H字第A10798-000號 |
| 6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 7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加註執照) |
| 8 | 本案壹樓停車空間不得做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
| 9 | 本案樓層挑高(空)部份不得違建,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其情形,起造人(使用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加註執照) |
| 10 | 本案基地內現場設施項目,日後使用者須依法繼續做經常維護措施,倘現地之設施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應自行維護管理修繕,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