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基地位於距高鐵60米高鐵限建範圍內,經台灣區基礎工程學會高速鐵路沿線基礎開挖安全評估審查通過在案,領有109.6.24(109)臺基學鈴字第10906021號文在案。 |
| 2 | 本案基地位於距高鐵60米高鐵限建範圍內,經交通部同意在案,領有109.7.16交授鐵土字第1090019165號文在案。 |
| 3 | 本案為介入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及石門農田水利會所屬灌排率統之塔排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時副知該會。 |
| 4 | 本案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2,086,910元整,依111年9月28日「桃建寓字第1110077620號」函提撥完成。 |
| 5 |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 |
| 6 | 法定停車位:33輛。 |
| 7 | 自設停車位:86輛(含無障礙停車位2輛)。 |
| 8 | 自設機車停車位:118輛 |
| 9 | 併案辦理避雷針簡易變更,原保護半徑43m變更為38m。 |
| 10 | 本案僅針對基地內汙水處理設施及相關設備尚符合,使用者須依法做經常性維護措施,倘現地之設施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應自行維護管理修繕,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
| 11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 12 | 本案停車空間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
| 13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14 | 請在本建物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房屋設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
| 15 | 本建物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1年內,應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事宜。(加註使照) |
| 16 | 本案樓層挑高(空)部分不得違建,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其情形,由起造人(使用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