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第2次變更設計建物概要表地下001層,地上004層,地上005層,地上009層,夾層009層棟別漏植,併案補填為B棟 |
| 2 | 第2次變更設計雜項工程漏列挖方,併案更正挖方為27040.44M3X120=3244853元 |
| 3 | 第2次變更設計承造人登記證字號:綜甲B字第A00709-002號併案更正為綜甲B字第A00709-004號 |
| 4 | 第2次變更設計停車輛數室外70輛,法定停車輛數62輛,實設停車輛數70輛漏列5輛裝卸車位,併案更正為室外75輛,法定停車輛數67輛(裝卸車位5輛,無障礙車位2輛,小汽車停車位60輛),自設停車位8輛,實設停車輛數75輛 |
| 5 | 該建築物不得移供與工業無關之使用,並不得租售他人作為非工業使用,否則將依照建築法第91條第1款暨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之規定處理。(加註執照) |
| 6 | 本案日後非依規定不得增編門牌號碼。(加註執照) |
| 7 | 本建築物應依使用執照核定用途使用,並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加註使照) |
| 8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使照) |
| 9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10 | 請在本建物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房屋設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
| 11 | 本案樓層挑高(空)部份不得違建,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其情形,起造人(使用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