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係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其留妥及綠化之開放空間除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搭蓋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變更及移作他用外,應妥為管理維護並開放使用。 |
| 2 | 本案設置沿街步道開放空間(無頂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應依原核准圖說使用及管理,並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管理委員會移交時,請依原核准圖說內容移交,以維護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權益。 |
| 3 | 於地下一層增設獎勵停車空間獎勵車位46輛,另地下一層獎勵機車位56輛,應開放不特定人使用,所有權人平時應負管理維護責任,並於產權移轉時,前開切結條件應於買賣契約上交代轉載。 |
| 4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應提列公共基金新台幣貳佰零拾玖萬零仟貳佰陸拾玖元整($2090269)於110年9月15日繳納完成。 |
| 5 |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竣工,不另開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 6 | 基地內現場設施項目,日後使用者須依法繼續做經常性維護措施,倘現地之設施日後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應自行維護管理修繕,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
| 7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 8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9 | 請在本建物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房屋設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
| 10 | 本建物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1年內,應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事宜。(加註使照) |
| 11 | 本案僅針對基地內汙水處理設施及相關設備尚符合,使用者須依法做經常性維護措施,倘現地之設施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應自行維護管理修繕,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