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竣工。 |
| 2 | 本案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9年11月2日桃建寓字第1090077004號函,提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新台幣4,108,464元整。 |
| 3 | 本案承造人之登記證字號原為綜甲H字第B00153-002號,變更為綜甲H字第B00153-000號,併案備查。 |
| 4 | 綠建築設計容積獎勵保證金已於109年11月13日繳納新台幣53,826,000元整。 |
| 5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 6 | 本案停車空間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
| 7 | 基地內現場設施項目,日後使用者須依法繼續做經常性維護措施,倘現地之設施日後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應自行維護管理修繕,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
| 8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加註執照) |
| 9 | 請在本建物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房屋設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