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設計人:閤康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曾仲宇建築師。監造人:羅國雄建築師事務所羅國雄建築師。 |
| 2 | 本案土管獎勵:容積移轉獎勵面積1380.78㎡,增加容積40%;時程獎勵面積345.2㎡,增加容積10%。 |
| 3 | 實際設計容積率(A)351.4%,容積移轉獎勵容積率(a1)80%,面積1380.78㎡;時程獎勵容積率(a2)20%,面積345.2㎡; |
| 4 | 公共服務空間獎勵容積率(a3)13.95%,面積240.75㎡;開放空間獎勵容積率(a4)37.46%,面積646.46㎡。 |
| 5 | A-a1-a2-a3-a4=351.4%-80%-20%-13.95%-37.45%=200%≦法定容積率200% |
| 6 | 本案係開放空間獎勵案件,公共服務空間獎勵面積240.75㎡,增加容積6.97%;開放空間獎勵面積646.46㎡,增加容積18.73%。 |
| 7 | 本案設置沿街步道開放空間(無頂蓋)(538.72平方公尺),起造人及所有權人應依原核准圖說使用及管理並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管理委員會移交時,請依原核准圖說內容移交,以維護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權益。 |
| 8 | 本案係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其留妥及綠化之開放空間除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搭蓋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變更及移作他用外,應妥為管理維護並開放使用。 |
| 9 | 本案法定汽車輛數86輛(含無障礙汽車輛數2輛),自設停車輛數2輛,合計停車輛數88輛;法定機車輛數86輛,自設機車輛數2輛,合計機車停車輛數88輛。 |
| 10 |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竣工。 |
| 11 | 本案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9年1月10日桃建寓字第1090000383號函,提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新台幣1,796,757元整。 |
| 12 | 本案承造人之營造業登記證字號原為綜甲H字第A01847-001號,變更為綜甲H字第A01847-000號;併案備查。 |
| 13 | 併案辦理更正雜項工作物工程造價合計,原誤植為421,107元,更正為2,535,810元;總工程造價原誤植為147,236,787元,更正為149,351,490元;增加2,114,703元,補繳規費2,115元。 |
| 14 | 併案辦理更正雜項工作物圍牆高度原為1.5M,更正為1.35M~1.7M。 |
| 15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 16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17 | 本案停車空間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
| 18 | 本案樓層挑高(空)部分不得違建,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其情形,起造人(使用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加註執照) |
| 19 | 本案基地內現場施設屬專用污水下水道設施項目須由日後使用者依下水道法規定繼續作經常維持措施,倘現地之專用污水下水道設施於日後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仍須依法令規定辦理維護作業之申請,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照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