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係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其留妥及綠化之開放空間除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搭蓋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變更及移作他用外,應妥為管理維護並開放使用。 |
| 2 | 於地下一、二層增設獎勵停車空間25、35輛合計60輛,另地下一層獎勵機車位147輛,合計147輛,應開放不特定人使用,所有權人平時應負管理維護責任,並於產權移轉時,前開切結條件應於買賣契約上交代轉載。 |
| 3 | 實際設計容積率299.98%,開放空間容積率60%,停車獎勵容積率39.99%,299.98%-60%-39.99%=199.99%<200%。 |
| 4 | 本案設置沿街步道開放空間(無頂蓋)(1323.53平方公尺),起造人及所有權人應依原核准圖說使用及管理並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管理委員會移交時,請依原核准圖說內容移交,以維護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權益。 |
| 5 | 併案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 |
| 6 | 併案辦理更正第三次變更設計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書(表),原3?10層單層天花板總面積筆誤為70.82㎡更正為91.98㎡。 |
| 7 | 本案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提列公共基金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零陸佰陸拾玖元整,依104年10月19日桃建使字第1040036108號函提撥繳納完成。 |
| 8 | 本案基地內現場設施項目,日後使用者須依法做經常性維護措施,倘現地之設施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應自行維護管理修繕,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
| 9 | 本案樓層挑高(空)部分不得違建,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其情形,起造人(使用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加註執照) |
| 10 | 本案係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其留妥及綠化之開放空間除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搭蓋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變更及移作他用外,應妥為管理維護並開放使用。(加註執照) |
| 11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 12 | 本建築物應依使用執照核定用途使用,並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加註使照) |
| 13 | 本案停車空間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
| 14 | 請在本建物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房屋設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加註使照) |
| 15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