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工程係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條件。 |
| 2 | 建築物為鋼筋混凝土造五層基礎設計。 |
| 3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46-6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規定辦理,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 |
| 4 | 本案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光纖入戶。 |
| 5 | 本案依技術規則第46-4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 |
| 6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處理。 |
| 7 | 本案建築管制規定依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王爺壟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 |
| 8 | 禁限建查詢,依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陸六軍作字第1130100296號 |
| 9 | 說明三:經業管單位審查結果,涉及列管之「新竹機場管制區」禁限建範圍內,限建高度海拔:265.281公尺 |
| 10 | 1F停車空間面積:440.11㎡(詳A2-11) |
| 11 | 本案污水設備使用場鑄18CMD(76人份) |
| 12 | 法定停車位29輛(含1F無障礙車位1輛,兼做來賓停車位),自設停車位0輛,合計共29輛停車位;合計共28輛機車停車位(法定0部,自設28部) |
| 13 | 本案室內之法定停車位共計12輛,本案室外之法定停車位共計17輛。 |
| 14 | 本案室內之自設機車位共計28輛。 |
| 15 | 本案併案室內裝修。 |
| 16 | 本案來賓車位編號為14號(兼做無障礙停車位),該增設之來賓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不得出售特定住戶或供特定住戶專用,且應於社區管理規約中詳為註明。 |
| 17 | 本案已設置符合規定之污水處理設施,並加強設置油脂截留槽,執行生活雜排水須經建築基地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後,再排至公共下水道系統。 |
| 18 | 本案之建築基地已設置雨水回收設施,並納入中水系統回收、凈化後供應清潔或庭園澆灌使用,以節省水資源的損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