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都市設計審議核可函文號:101年12月8日府都發字第1010156550號 |
| 2 | 都市設計審議設計第一次變更設計核可函文號:103年4月18日府都發字第1030095599號函。 |
| 3 | 都市設計審議第二次變更設計備查函文號:104年4月29日府都發字第1040068313號函。 |
| 4 | 建照執照預審核可函文號:101年12月19日府工建字第10156939號。 |
| 5 | 建造執照預審第一次變更設計核可函文號:103年7月4日府工建字第1030133390號。 |
| 6 | 建照執照預審第二次變更設計備查函文號:104年3月25日府工建字第1040053112號。 |
| 7 | 基準容積樓地板面積26423.96㎡,開放空間獎勵面積3986.37㎡(15.08%),停車空間獎勵面積3922.89㎡(14.84%), |
| 8 | 基地開發合併獎勵面積2642.4㎡(10%),開發時程獎勵面積792.71㎡(3%),綠建築獎勵面積1585.43㎡(6%),容積移轉面積4092.96㎡(15.49%)。 |
| 9 | 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44564.34㎡(核准容積674.6%)>實設容積樓地板面積44422.74㎡(實設容積672.46%)。 |
| 10 | 本次室內裝修天花板併案申請,申請範圍地下室伍層至屋突壹層,裝修面積1629.43㎡。 |
| 11 | RC28層基礎設計。 |
| 12 | 增設獎勵車位:B1F大車位53輛﹑面積︰795㎡,小車位7輛﹑面積︰90.56㎡﹐行動不便車位6輛﹑面積︰126㎡。B2F大車位70輛﹑面積︰1050㎡﹐小車位19輛﹑面積︰245.81㎡﹐行動不便車位2輛﹑面積︰42㎡。合計157輛﹑面積︰2349.37㎡。 |
| 13 | 法定停車位:B3F大車位114輛﹑面積︰1710㎡﹐小車位33輛﹑面積︰426.94㎡﹐行動不便車位2輛﹑面積︰42㎡。B4F大車位115輛﹑面積︰1725㎡﹐小車位33輛﹑面積︰426.94㎡﹐行動不便車位2輛﹑面積︰42㎡。 |
| 14 | B5F大車位102輛面積︰1530㎡﹐小車位28輛﹑面積︰362.25㎡。合計429輛﹑面積︰6265.13㎡。 |
| 15 | 自設停車位:B2F大車位45輛﹑面積︰675㎡﹐小車位9輛﹑面積︰116.44㎡﹐行動不便車位2輛﹑面積︰42㎡。B5F大車位22輛﹑面積︰330㎡﹐小車位4輛﹑面積︰51.75㎡。合計82輛﹑面積︰1215.19㎡。 |
| 16 | 總車位668輛﹑面積︰9829.69㎡。 |
| 17 | 實設機車位410輛。 |
| 18 | 8M無遮簷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應供為汽機車通行及緊急救護防災通道功能使用﹐並開放供公使用﹐不得封閉﹐且道路兩側不得停車。 |
| 19 | 綠建築設計依協議書內容第四條第二點:保證金繳納時間及方式:乙方應繳之保證金於本案取得使用執照前,將應先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1585.43㎡×10700元×5倍=84820505元)並繳交予甲方。 |
| 20 | 乙方如未能於本都審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或「取得銀級以上但未達原申請等級」者﹐同意所繳納保證金依第四條規定﹐即全額或差額納入甲方設立之「新竹市都市開發暨更新基金」﹐不得請求歸還﹐亦不得提出異議。 |
| 21 | 110年2月19日府都建字第1100036627號領有本府(105)府工使字第068號使用執照更正申請內容並未涉及建築物樓地板變更及未違反建築法相關規範,本府原則同意更正申請書內容更正如下: |
| 22 | 使用執照部分部分: |
| 23 | 原容積率為672.26%,本次更正為「672.46%」。 |
| 24 | 原總樓地板面積為83573.37㎡,本次更正為「83588.53㎡」。 |
| 25 | 原工程造價為玖億零陸佰伍拾貳萬肆仟元整,本次更正為「玖億零陸佰陸拾捌萬元整」。 |
| 26 | 使用執照附表地上003層原面積為2044.46㎡,本次更正為「2058.18㎡」。 |
| 27 | 使用執照附表地上003層原陽台為95.12㎡,本次更正為「94.92㎡」。 |
| 28 | 加註事項第9項原實設容積樓地板面積為44409.02㎡(實設容積672.26%),本次更正為「44422.74㎡(實設容積672.46%)」。 |
| 29 | 申請書部分: |
| 30 | 原總樓地板面積為83573.37㎡,本次更正為「83588.53㎡」。 |
| 31 | 原容積率為672.26%,本次更正為「672.46%」。 |
| 32 | 原工程造價為906524000元整,本次更正為「906680000元整」。 |
| 33 | 備註第9項原實設容積樓地板面積為44409.02(實設容積672.26%)㎡,本次更正為「44422.74(實設容積672.46%)㎡」。 |
| 34 | 建築物概要表第2頁地上003層原申請面積為2044.46㎡,本次更正為「2058.18㎡」。 |
| 35 | 建築物概要表第2頁地上003層原陽台為95.12㎡,本次更正為「94.92㎡」。 |
| 36 | 竣工圖部分: |
| 37 | 原「圖號A0-2(序號96902-2201633157)」,本次更正為「圖號A0-2(序號11254-98202010161337)」。 |
| 38 | 原「圖號A1-11(序號32377-612016331132)」,本次更正為「圖號A1-11(序號19538-720181261633)」。 |
| 39 | 原「圖號A1-12(序號24187-472016331413)」,本次更正為「圖號A1-12(序號67600-3202010112347)」。 |
| 40 | 併案更正申請書、建築物概要表、竣工圖A0-2、A1-11、A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