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冬山鄉義成五段133-17地號供通行使用並計入法定空地。 |
| 2 | 整體開發核准文號:(106)(7)(18)府建國字第1060105651號。 |
| 3 | 公共設施用地(冬山鄉義成五段132,133-1,133-2,134,135,136-1,136-2,136-3,136-4,137,138-1,138-2,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 |
| 4 | 公共設施用地(冬山鄉義成五段120,121,121-1,121-2,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 |
| 5 | 公共設施用地(冬山鄉義成二段247,256,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 |
| 6 | 公共設施用地(冬山鄉義成三段210,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 |
| 7 | 公共設施用地(冬山鄉群英段38-1,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 |
| 8 | 已設置雨水貯集設施(冬山鄉義成五段133-6~133-10,133-13~133-19,容量:46ML*3MW*1.3MH(池深1.8)=179.4m3。 |
| 9 | 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出入通路之開闢,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前,分別自行開闢完成三點五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定之臨時排水系統:申請使用執照前應施工完成排水系統、並完成出入通路路面舖設 |
| 10 | 有關本案設置之私設通路、排水溝渠、沉砂滯洪設施等社區共用之設施及設備,請確實督導申請人及後續成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起管理、清濬及維護之責,必要時得代為履行清濬維護等事項,其費用由義務人(申請人、社區管理委員會)繳納。 |
| 11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