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建物係依照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興建之建物。 |
| 2 | 本建物係依基隆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興建之建物增設 地下一層18輛。 地下二層19輛。 |
| 3 | 公所本建物係依照基隆市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興建。 |
| 4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 5 | 本建物係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 6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住宅區(■非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
| 7 | 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本建物用途組別為: H-2 , G-3 。 |
| 8 | 本建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之證明文件1,582,0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 |
| 9 | 本建物有設置無障礙設施。 |
| 10 | 本建築物之昇降設備維護,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 11 | 本建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
| 12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