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108年7月19日(法令適用日為 107年3月7日)。 |
| 2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 3 | 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
| 4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 5 | 本建築物屬公共工程。 |
| 6 | 本建築物係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 7 | 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
| 8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二 區。 |
| 9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
| 10 | 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17 輛、自設 3 輛,合計 20 輛。 |
| 11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G-2,H-2。 |
| 12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 13 | 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596,4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 14 | 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
| 15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16 | 本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
| 17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 18 | 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
| 19 | 本建築物領有111年7月6日(111)基府都室內裝修字第 0049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 20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騎樓、現有巷道應由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 21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 22 | 本建築物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
| 23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5年6月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 24 | 本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適用內政部 105 年6月7日認可通知書辦理。 |
| 25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