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1年 11月 26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1 年 11 月 26 日)。 |
| 2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機械停車設備 1 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 3 | 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建材、節能 ) |
| 4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 5 | 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
| 6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區 。 |
| 7 | 本建築物屬共構審查案件。 |
| 8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H-2 。 |
| 9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 10 | 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152,74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 11 | 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
| 12 | 本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
| 13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 14 | 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
| 15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1 年 5 月 11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 16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