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戶別:A7 |
| 2 | 本案採用8人份汙水處理設施 |
| 3 | 免建築線公告,發文字號:106年10月23日府都計字第10626133152號,「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地區(第三標)」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定)範圍 |
| 4 | 經營項目:限依「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湖子內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章第六點第三種休閒專用區所列組別使用。 |
| 5 | 本案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店舖面積未達300㎡,辦公室面積亦未達500㎡,其不得任意變更,超過上述所列面積為供公眾建築物使用。 |
| 6 | 非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 7 | 本案後續倘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稱公共建築物適用之範圍,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
| 8 | 本案座落街廓編號:C22 |
| 9 | 本案建物使用用途1F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所列第6組:零售業,2F.3F為7組:日常及一般服務業,違反該組使用用途則優先拆除 |
| 10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 11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 12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 13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 14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 15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 16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 17 | 請確實按照核准圖樣完成報驗,動工前應向本府都發處申報始得動工及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境界線切勿越處界建築。 |
| 18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 19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用水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等。 |
| 20 | 休閒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物之使用,其建築物性質應依該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 |
| 21 | 起造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不得誤導民眾作為非核准之用途(含住宅)使用,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契約內記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
| 22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 23 | 本案預留污水排水設施銜接至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部分,請申請人依據「嘉義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並逕洽本府工務處辦理。 |
| 24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另工程施工中請勿任意佔用人行道,如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任意佔用者,本府得逕行依建築法第58條停工辦理。 |
| 25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26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
| 27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