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戶別:B戶 |
| 2 | 本案位於嘉義市政府105.10.12府都計字第10526132761號公告「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地區(第一標)」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定)範圍。 |
| 3 | 法定汽車停車1輛,機車停車1輛。 |
| 4 | 第二次變更設計: |
| 5 | 增加後圍牆,寬0.15m,高2.2m,長5.68m,寬0.075m,高2.2m,長2.74m及2.69m。 |
| 6 | 原法定工程造價1370304元,變更為1385415元,增加15111元。 |
| 7 | 管道位置變動。 |
| 8 | 剖面圖修正及調整。 |
| 9 | 門窗尺寸調整。 |
| 10 | 其餘不變。 |
| 11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 12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 13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 14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 15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 16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 17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 18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 19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用水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等。 |
| 20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 21 | 本工程若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環保局核准,以免違法受罰。 |
| 22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