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私設道路使用說明:本基地面前道路嘉義市陳厝段41地號,依據82年上字第177號高等法院判決書,作為私設道路使用,該地號面積484.69㎡,本案申請起造人持分2/24 |
| 2 | 原申請圍牆長:22.42公尺,變更為9.155公尺,減少13.265公尺。原申請圍牆工程造價63,000元,變更為37,000元,減少26,000元。 |
| 3 | 大門原申請高度4.2公尺,變更為4.1公尺 |
| 4 | 室內裝修材料變更 |
| 5 | 其餘不變 |
| 6 | 依內政部104年12月7日台內營字第1040817450號令「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 7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 8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 9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 10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 11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 12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 13 | 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 14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用水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等。 |
| 15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 16 | 本案有天井、夾層或挑空設計,完工檢附完工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