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原領使用執照(67)嘉建局都執字第1211號。 |
| 2 | 基地地號嘉義市後湖段342-9地號,於民國74年地籍重測且土地已分割為以下15筆,嘉義市同興段318、319、320、321、322、322-1、322-2、323、323-1、324、324-1、325、325-1、326、326-1地號。 |
| 3 | 本使用執照(67)嘉建局都執字第1211號,基地地號變更為嘉義市同興段321地號,其餘14筆土地已非本使用執照之基地。 |
| 4 | 因基地範圍變更,故基地面積由3300㎡變更為340㎡;退縮地面積由264㎡變更為53.24㎡;其他面積由3036㎡變更為286.76㎡。 |
| 5 | 建築物使用類組、面積及構造等均無變更;建築面積亦無變更。 |
| 6 | 法定空地面積由610㎡變更為86.03㎡。 |
| 7 | 建蔽率由0.7/10變更為69.05%;容積率經檢討為69.05%。 |
| 8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
| 9 | 起造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不得誤導民眾作為非核准之用途(含住宅)使用,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契約內記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