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立面外觀略修正。 |
| 2 | 原申請圍牆長度19.94M,竣工圍牆長度14.94M,減少5M。 |
| 3 | 原申請工程造價988000元,減少為979000元。 |
| 4 | 起造人住址更正:依據經濟部函文經授中字第11033388520號。 |
| 5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
| 6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 7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