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污水處理設備採預鑄式M-5。 |
| 2 | 建築師彌封簽證負責。 |
| 3 | 依臺東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執行辦法第5條規定基礎勘驗應經本府現場勘查同意,始得繼續施工。但本府未於申報日起3日勘驗者,不在此限。 |
| 4 | 建築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8年8月19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 5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 6 | 本案土地所臨計畫道路尚未開闢完成,請依內政部102年02月0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辦理。 |
| 7 |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管制事項內容﹝詳檢討表﹞,於核發使用執照時一併查驗。 |
| 8 | 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罰鍰後補照(100%)。 |
| 9 | 本案未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建造之情事,除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懲處外;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