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污水處理設備採預鑄式M-20。 |
2 | 建築師彌封簽證負責。 |
3 | 依臺東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執行辦法第5條規定基礎勘驗應經本府現場勘查同意,始得繼續施工。但本府未於申報日起3日勘驗者,不在此限。 |
4 | 建築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7年3月27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5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6 | 本案土地所臨計畫道路尚未完成闢建,請依內政部102年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辦理。 |
7 |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8 | 起造人依公寓大廈管理使用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提出該「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9 | 建築物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查驗完竣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10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汙費之營建工程,其興建工程面積達500平方公尺或工程合約金額500萬以上或拆除工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請逕向環保主管機關洽辦。 |
11 | 申報開工前應先取得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完成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申請使用執照前取得檢查消防設備合格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