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113》年《02》月《23》日(法令適用日期: 104年 01 月 08 日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經113年3月15日申購國有地(萬華段一小段116、126-1地號等兩筆土地)、113年8月15日檢附土地登記地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人同起造人。 |
| 2 | 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 |
| 3 | 已領得拆除執照:113拆字第0046號。 |
| 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 5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 6 | 昇降機《3》部。 |
| 7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 8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 9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11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 12 | 建築地點:萬華區仁德里。 |
| 13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 14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15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110年07月02日府都設字第1103036643號函、112年02月23日府都設字第1123000232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 16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12年06月08日府都新字第11260027413號函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 17 | 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 18 | 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 19 | 本案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前一次繳納保證金。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
| 20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 21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 22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 23 | 實設空地《829.48》平方公尺。 |
| 2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 25 | 認養事項:更新單元北側臨南寧路側公有人行道認養納入一併規劃重新鋪設事宜,經本府110年04月22日北市新管字第1103037151號函提列認養,並依前開規定內容列管辦理。 |
| 26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 |
| 2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2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 29 | 基礎版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水利處審查核可,並於放樣勘驗前依列管範圍打通 5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1.5公尺(新建6樓以上)部分及4公尺截角(原基地內現有巷道範圍),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 30 | 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工務局水利處審查核可。 |
| 31 | 申報放樣勘驗時,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 |
| 32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 33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 35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 36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 37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 |
| 38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 39 |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應依建築物之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
| 40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 41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42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 678.04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61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 43 | 預售中心之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隔間或變更使用行為,將依法查處。 |
| 44 | 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 |
| 45 | 結構專業技師:《有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洪維良》結構工程技師。 |
| 46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 47 | 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3年4月12日,文號: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02982號函審查同意在案。 |
| 48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13年04月10日(113)省土技字第1979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 49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 50 | 第《一》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239.08》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 51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52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53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54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55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 |
| 5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吉林大地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賴尚賢》大地工程技師。 |
| 57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 58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 59 | 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 |
| 60 | 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 |
| 61 | 本案都市設計審議案依 110年07月02日 府都設字第1103036643號函,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厦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二)本建築物地上一層(一般零售業)樓高6公尺不得違規使用,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起造人應無條件接受拆除。
(三)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 62 |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依 112年06月08日 府都新字第11260027413號函,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
(一)申請ΔF4-2「協助開關毗鄰計畫道路」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666.01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15%)。
施工管理 : 有關協助開關更新單元周邊計畫道路及捐贈計畫道路用地,請實施者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申辦開關及辦妥計畫道路用地捐贈相關事宜,並請實施者應切結於使照取得前,辦理完成捐贈臺北市政府之程序。
(二)申請ΔF5-3「留設人行步道或騎樓」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624.85平方公尺之獎勵額度(法定容積14.07%)。
使用管理 : 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應以順平處理,留設之人行步道及騎樓請設置標示牌,明確標示留設面積、位置及無條件供公眾通行,不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或禁止公眾通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並於住戶規約中載明。 |
| 63 | 接續前開列管事項 :
(三)申請ΔF5-6「取得綠建築標章」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444.01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 10%)。
施工管理 : 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綜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鑽石級」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
使用管理 :
(1)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線建築分級評估「鑽石級」之綠建築標章並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取得綠建築標章時,檢附使用執照、綠建築標章、核定書圖文件,向本府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2)於取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之綠建築標章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厦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四)無障礙汽車位2輛(編號77及78)及無障礙機車位(編號81)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且係提供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不得約定專用。
(五) 垃圾車專用車位兼裝卸車位(編號79)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且須避免裝卸貨停車需求外溢影響外部交通。 |
| 64 | 因現場樁位缺漏或位置有疑慮,應於放樣勘驗前辦理復樁,再向地政單位申請檢測並重新複丈並檢附完整樁位點之土地複丈成果圖。 |
| 65 | 本案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0條辦理更新單元內(南寧路28巷側及28巷2弄)現有巷廢巷事宜,免依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有關定辦理。 |
| 66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 67 | 電機專業技師:《基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家賢》電機工程技師。 |
| 68 | 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廢巷。 |
| 69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主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 70 | 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