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113》年《06》月《26》日(法令適用日期:113年06月26日)。 |
| 2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 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 4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 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 6 |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
| 7 | 昇降機《1》部。 |
| 8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 9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 10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 11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12 | 建築地點:南港區聯成里。 |
| 13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 14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 15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16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77.59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89.96平方公尺。 |
| 17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89.96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 18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 19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 2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 2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 22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 |
| 23 | 實設空地《280.51》平方公尺。 |
| 2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25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 26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50.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9.66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 27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 28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 29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 |
| 30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 31 | 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 |
| 32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 33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 35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36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156.90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37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 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 38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
| 39 | 預售中心之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隔間或變更使用行為,將依法查處。 |
| 40 | 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 |
| 41 |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局113年1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020849號函核准在案,於113年6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017323號函核准變更重建計畫案,因函文之誤植數值依113年7月10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031453號函修正,其獎勵容積為428.96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37.382%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428.96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37.382%。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 |
| 42 | 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新臺幣11,773,350元,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耐震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若於使用執照核准前取得耐震標章,得向本市建管處辦理備查,免予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 |
| 43 | 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3,532,005 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 44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 45 | 結構專業技師:《築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盈智》結構工程技師。 |
| 46 | 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3年7月16日,文號: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17579號函審查同意在案。 |
| 47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113年11月1日113工震字第914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 48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4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50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 |
| 51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 52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 53 | 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 |
| 54 | 本案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7月10日北巿都建字第1136031453號函重建計畫同意延長一次及前開函文誤植容積獎勵由510修正為428.96。 |
| 55 | 本案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3年7月17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33017613號函基地範圍建物非本市公告之文化資產、暫定古蹟或列冊追蹤建物,本局無特殊列管事項。 |
| 5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儀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陳建勝》大地工程技師。 |
| 57 | 本案依113年7月19日臺北市消防局會辦書面建議表113A1-211會辦意見:本局無修正建議,後續仍應以建築物竣工查驗雲梯消防車實車測試結果為準,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 |
| 58 | 本案依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113年8月8日北市交工設字第1133004316號函汽機車出入口面臨道路設計審查,本局原則無意見。 |
| 59 | 本案於113年6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017323號函核准變更重建計畫案,本案變更設計涉及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
1.本案應納入履約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保證金費用為新臺幣11,773,350元整,請依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前繳納,並於放樣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
2.本案應繳納履約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及銀級綠建築標章保證金費用為新台幣3,532,005元整,請依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前繳納,應於1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
3.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費用。
4.本案取得建造執照後如需變更起造人,應先辦妥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
5.本案申請範圍毗鄰唯一合併畸零地育成段四小段711地號土地。 |
| 60 | 電機專業技師:《偉勃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吳寶成》機電工程技師。 |
| 61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 62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248.25》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248.25平方公尺),共《2》戶。拆除門牌:《臺北市南港區東新街113巷3弄10-1號1樓、10-2號1樓》由盧昱成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