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111》年《11》月《11》日(法令適用日期:103年3月21日申請變更事業計畫及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報核)。 |
| 2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 3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 4 | 昇降機《4》部。 |
| 5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 6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8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 9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 10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11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4月8日府都設字第1093027256號及110年4月30日府都設字第1103019105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 12 | 建築地點:南港區三重里。 |
| 13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臺北市政府111年5月31日府都新字第11160001543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111年5月31日府都新字第11160001543號號函核備權利變換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 14 | 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 15 | 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 16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臺北市政府97年8月6日府都新字第09730687300號函核備自本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367-3、522-24等2筆地號移入容積共20.25平方公尺。 |
| 17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 18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 19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 20 | 認養事項:基地東側現有人行道(臨三重路),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104年11月5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0436221700號函、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104年11月5日北市交工設字第10430796100號函、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4年11月10日北市工新管字第10470371200號函原則同意認養,並依前開規定內容列管辦理。 |
| 21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 |
| 22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23 | 實設空地《3228.41》平方公尺。 |
| 24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 25 | 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工務局水利處審查核可。 |
| 26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 27 | 本案建築基地近鄰捷運設施,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 28 | 本案建築基地鄰近已通車捷運高架路線旁,有關該路線段噪音影響所設置之隔音設施,已符合環保法規之『噪音管制法』及『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相關規定;為兼顧捷運沿線居民之生活品質,故請起造人於建物新建時,應自行考量捷運列車經過產生振動及噪音之既存事實,將噪音影響納入評估考量,並設置適當之隔音設備。 |
| 29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進場面1:40)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11.06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99.52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 30 | 高層建築物達60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 31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 32 | 基地內私設通路,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鄰房通行權行使,如涉及私權糾紛,起造人及承造人應自行負責,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 33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 35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 |
| 36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 37 | 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 |
| 38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 39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40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2143.96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 41 | 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
| 42 | 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 |
| 43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 44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112工震字第120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 45 | 結構專業技師:《築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盈智》結構工程技師。 |
| 46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 47 | 第《二》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342.47》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 48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49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50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51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52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 |
| 53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 54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 55 | 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 |
| 5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三力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徐偉廷》大地工程技師。 |
| 57 | 依臺北市政府109年4月8日府都設字第1093027256號函,二、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一)本案東側自建築線退縮10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及南側自建築線退縮4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二)容積移轉環境補償措施如下:基地北側多退縮5.09平方公尺開放空間,不得擅自圍蔽或設置阻礙物,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三)老舊公寓更新專案獎勵:
1、「提供高齡者住宅服務與居家照顧空間服務設施」項下「依『臺北市居住空間通用設計指南』檢討居住環境,符合基地內環境、建築內環境、居家安全與健康三類指標者」,給予法定容積2%。
2、「提供高齡者住宅服務與居家照顧空間服務設施」項下「住宅單元一定比例符合室內環境規劃之通用設計準則」,於地上3層至12層(A7、A8、B7、B8戶)設無障礙居住空間,共40戶,給予法定容積3%。
3、「改善基地與周圍鄰近地區微氣候」之「增加更新單元綠覆率」,給予法定容積2%。
4、「減少更新單元地表逕流量」項下「相關雨水貯集設施可容受基地6小時之降雨量」,給予法定容積1%。
5、「減少更新單元地表逕流量」項下「基地可再分擔周邊鄰接街廓及道路之雨水逕流量者」,給予法定容積1.05%。
6、「於更新單元基地內或筏基設計雨水貯集滲透槽」,給予法定容積2%。
(四)屋頂平台及陽台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 58 | 依臺北市政府110年4月30日府都設字第1103019105號函,三、基地北側私設通路(三重路67巷)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
| 59 | 依臺北市政府111年5月31日府都新字第11160001543號函,建築執照列管事項表:
一、容積獎勵(適用108年5月15日修正前規定)
1、申請△F5-1「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1208.78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10.00%)。
2、申請△F5-3「留設人行步道或騎樓」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778.55平方公尺之獎勵額度(法定容積6.44%)。
使用管理: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應以順平處理,留設之人行步道及騎樓請設置標示牌,明確標示留設面積、位置及無條件供公眾通行,不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或禁止公眾通行,非經主關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並於住戶規約中載明。
3、申請△F5-6「取得綠建築標章」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967.03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8.00%)。
3-1、施工管理:實施者應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
3-2、使用管理:(1)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之綠建築標章並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取得綠建築標章時,檢附使用執照、綠建築標章、核定書圖文件,向本府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2)於取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之綠建築標章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二、老舊中低樓層公寓專案獎勵
1、申請原則二、適當規模住宅誘導原則-實施者應提供實際分回房地20%以上做為合適規模住宅單元(室內坪為18-30)之獎勵容積:本案為雙棟集合式住宅,規劃合適規模住宅單元戶別為地上二層A1、A2、A6、B1、B2、B5、B6;地上三層至十二層A1、A2、A5、A6、A7、A8、B1、B2、B5、B6、B7、B8;地上十三層至二十二層A1、A2、A7、A8、B1、B2、B7、B8,總計共207戶,室內面積應維持18至30坪。
三、其他
1、有關財務計畫提列地質改良工程特殊因素費用,請實施者確實依提列工程項目施作。
2-1、無障礙車位:本案設置無障礙汽車停車位四部(編號12、13、29、30),編號29、30為供公眾使用,請於住戶管理規約中載明,且不得約定專用。
2-2、裝卸車位:地下一層裝卸車位與垃圾車臨時停車位兼用,應於住戶規約載明供社區公共使用及使用時段規劃。
3、本案東西向現有巷道(三重路67巷)應予以保留,並切結無條件予公眾通行,並於住戶管理規約載明。 |
| 60 | 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年2月2日北市捷土字第1123001006號函,三、本申請基地位於捷運文湖線高架路軌旁,捷運高架橋雖已將噪音影響納入設計考量,並設置必要之隔音牆,惟考量後續捷運營運噪音對沿線建物影響之可能性,申請建物仍請配合做好相對應之噪音防制措施。 |
| 61 | 基地內外路燈移位,應於放樣勘驗前經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審查核可。 |
| 62 | 基地內電線桿移除,應於放樣勘驗前經台灣電力公司審查核可。 |
| 63 | 本案基地北側東西向現有私設通路(三重路67巷)同意無條件供公眾通行,並納入產權移轉時交代。 |
| 64 | 依臺北市政府97年8月6日府都新字第09730687300號函,三、有關367-3、522-24地號等2筆土地之計畫道路開闢部分,請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及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確實依切結事項協助開闢計畫道路。 |
| 65 | 茲有臺北市政府111年5月31日府都新字第11160001543號函,建築執照列管事項表第三條第三項所列:「本案東西向現有巷道(三重路67巷)應予以保留…」。
經查本案東西向道路(三重路67巷)性質報告書與函文有異,應於申報開工前向都更處釐清,如涉及建照內容變更,應依規定辦理報備。 |
| 66 | 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骨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
| 67 | 已領得拆除執照:112拆字第0001號拆除執照。 |
| 68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