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108》年《6》月《28》日(法令適用日期:96年 10 月1 日)。 |
| 2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51工營881、50工營169、41工營121、56工營307、56工營904、61工營365、51工營832、51工營711、56工營362、59工營1097、60工營675、61工營364、60工營456,原使用執照:41工使100、60工使926、61工使839、60工使163、61工使840、60工使927。 |
| 3 | 共同壁保留暫不拆除,待鄰房改建時無條件一併拆除並收回作為空地使用。 |
| 4 | 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
| 5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 6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 7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 8 | 昇降機《4》部。 |
| 9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 10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 11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12 | 建築地點:北投區清江里。 |
| 13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 14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 15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7年11月7日》府都設字第《1076049676》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 16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8年6月28日府都新字第 10830114463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 17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本次核准內容應於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後六個月內向都市更新處洽辦變更事宜。 |
| 18 | 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 19 | 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 2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 2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 22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 23 | 實設空地《1406.05》平方公尺。 |
| 2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2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 26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10公尺中央南路、12公尺大興街截角及8公尺清江路計畫道路,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 27 | 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水利處審查核可。 |
| 28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 29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 30 |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之地點:北投區溫泉段四小段712、712-1、712-2、712-4等4筆地號;廢巷面積:51㎡。 |
| 31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 32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 33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 35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 36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 3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 38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39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3242.45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40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 41 | 依據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請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資訊及銷售時間等資訊。 |
| 42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108年7月24日108工震字第360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 43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 44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45 | 結構專業技師:《大安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何政忠》結構工程技師。 |
| 46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47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48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 49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 50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 51 | 〈一〉依107年11月7日府都設字第1076049676號函,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1)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2)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二〉依180年6月28日府都新字第10830114463號函,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1)因本案申請△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繳交保證金,合計新臺幣102,183,163元;實施者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標章,保證金無息退還。(2)有關財務計畫提列制震壁阻尼器特殊因素費用,請實施者確實依提列工程項目施作。(3)本案考量建物巳全數拆除且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配合搬遷比照?都市更新168專案?辦理,請協助辦理建造執照作業。〈三〉依99年2月1日北市文化二字第09930085300號函辦理,內容:涉及更新基地緊鄰本市市定古蹟?長老教會北投教堂?之相關規劃設計內容,並回應做好古蹟確保作業1事,本局敬悉。謹請未來基礎開挖、施工期間,務請注意相關保護及監測措施,確保古蹟安全完妥。〈四〉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評定通過文號:109年1月20日中建安字第1092060132號。〈五〉本次建照核准內容與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書(文號:109年1月20日中建案字第1092060132號)核定內容些許不符,不符部份將於開工前送原評定專業機構申請備查。 |
| 52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魏智明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魏智明》大地工程技師。 |
| 53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 54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4104.37》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840.23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2264.14平方公尺),共《24》戶。拆除門牌:《北投區中央南路一段81、83、85、87、89、91、93、95、99、101號、清江路36、38、40、42、44、44-1號、36號3樓、44號2樓及大興街77、79、81、83、85、87號》由寬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侯西泉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 55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