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104》年《6》月《29》日(法令適用日期:104年6月29日)。 |
| 2 | 昇降機《4》部。 |
| 3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 4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前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 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 7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 8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107年6月5日府都設字第《107352810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 9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 1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 1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 12 | 建築地點:北投區稻香里。 |
| 13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 1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1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 16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局部打通8M計畫道路,竣工前完成鋪設8公尺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 17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 18 | 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107年4月24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0731104800》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十日內應報本市大地工程處備查。 |
| 19 | 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 |
| 20 | 本案經本市加強山坡地雜項(建造)執照審查委員會審查完成。(本局107年4月10日北市都建字第10736643800 號函)。 |
| 21 |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 22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 23 | 實設空地《3497.96》平方公尺。 |
| 24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 25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 2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27 | 屬空氣汙染防制法第1級營建工程,應於開工前檢附逕流廢水汙染削減計畫。 |
| 28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6年1月24日(106)省土技字第0366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 29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 30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31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32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33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 35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 36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 37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 38 | 依105年04月18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531139200號函備查基地內無受保護樹木。 |
| 39 | 本案基地北投區桃源段二小段23、24、82、83、87、88、106、120、126-2等9筆土地(A區),與北側鄰地同段69、72、80、91、92、103、103-1、104、122、126-1等10筆土地(B區),依107年6月5日府都設字第10735281000號函核備之都市設計審議案,建築執照應列管事項加註:(一)本案臨接R1及R2未開闢計畫道路部分,應自行開闢完成並供公眾通行。(二)有關本案臨接R3計畫道路免開闢補償經費共計新台幣13,972,609元,請依本府都市發展局106年3月8日北市都設字第10630051600號函會議結論辦理:於申請使照前全額繳納至本市都市更新基金。有關上開列管事項(一)由本案(A區)之建照案負責道路相關審查程序及開闢施作,列管事項(二)R3計畫道路免開闢補償經費共計新台幣13,972,609元,由北側鄰地(B區)於使照前完成繳納。(三)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四)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 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 40 | 依107年4月24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0731104800號函加註:旨揭水土保持計畫開工前,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工(含工期)文件、已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承辦監造技師證書、執業執照、監造契約影印本、緊急搶災小組人員名冊(含緊急聯絡行動電話)、設立施工標示牌(一併張貼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臨時性防災措施配置圖及緊急搶災小組名冊)、豎立開發範圍與開挖整地範圍界樁、切結地界樁及開挖整地界樁依實設立及現場照片,向本處申報開工。 |
| 41 | 結構專業技師:《科建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劉紹魁》土木技師。 |
| 42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亞柏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酈寶成》水土保持技師。 |
| 4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高玉錠》大地工程技師。 |
| 44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 45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