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106》年《11》月《07》日(法令適用日期:106年11月07日)。 |
| 2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 3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60建(內)字第055號,原使用執照:61使字第1586號。 |
| 4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 5 | 昇降機《1》部。 |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 7 | 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 |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9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 10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 1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 12 | 建築地點:內湖區港華里。 |
| 13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 1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 1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1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 17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進場面、轉接面、水平面、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226.5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13.1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 18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 19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 20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 21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22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118.70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23 | 實設空地《127.65》平方公尺。 |
| 24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25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26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 27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 28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 29 | 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 30 | 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105.12.13北市工衛營字第10536078200號函示:本案經套繪發現案址基地內有既有污水管渠通過,請轉知起造人及承造人依下水道法須維持週邊既有污水下水道管渠正常排水功能,不得任意毀損、改道、阻塞或廢除;若經檢視發現因開發行為,造成泥沙阻塞或損壞既有污水下水道管線設施,起造人及承造人需負責清除或修復,否則依下水道法究辦。 |
| 31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 32 | 結構專業技師:《林黃欽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林黃欽土木、結構工程》技師。 |
| 3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信實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倪肇明應用地質》技師。 |
| 34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 35 | 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排樁深基礎),擋土形式:(預壘樁)。。 |
| 36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52.54》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41.9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8.36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 台北市內湖區港華里環山路二段50巷3弄4號 》由垼程建築師事務所 劉獻文建築師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