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3》年《5》月《13》日(法令適用日期:103年5月13日)。 |
2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220.88》平方公尺(含無產權部分220.88平方公尺),由陳政顯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 |
3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5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7 | 申領使照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申領使照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9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1 | 建築地點:南港區中研里。 |
12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13 |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直轄市政府應負責審議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
14 | 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 |
15 | 申領使照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16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7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8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50.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69.6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9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0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南港區中南段三小段143-3,146-1,174-1,313-4,364-1地號等5筆),仍請儘速取得。 |
21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2 | 實設空地《60200.56》平方公尺。 |
23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8),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42.86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4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5 | 引用(基地內)81使字第0459號使用執照、79建字第0403號建造執照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檢附前開建築執照之地質調查(鑽探)報告全卷影本,由設計人、結構專業技師依報告內容規劃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應注意事項簽證負責。 |
26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7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8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29 | 併案申請地球科學研究所(81使字459號)室內裝修申請範圍,裝修樓層:B1申請304.95平方公尺,1F申請601.07平方公尺,2F申請818.52,3F申請1069.07平方公尺,4F申請1062.4平方公尺,5F申請871.72平方公尺,6F申請871.72平方公尺。合計面積:5599.45平方公尺。 |
30 | 拆除面積:RFL違章面積(無產權):220.88平方公尺,合計220.88平方公尺。 |
31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2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3 | 結構專業技師:《竺樺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李建德》技師。 |
3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陳政顯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師:《陳政顯》建築師。引用(81使459號)卷內之地質鑽探報告 |
35 | 本案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辦理,依設計建築師簽證之工程進度已達100%。有關擅自建造乙節,業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以罰鍰在案。 |
36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