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1》年《12》月《28》日(法令適用日期:101年12月28日)。 |
2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436.98》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398.54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38.44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無》由許常吉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3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4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91建字第0004號,原使用執照:92使字第0161號 。 |
5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6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如施作逆打工法,則為申報1樓樓版勘驗)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 |
7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9 | 昇降機《4》部。 |
10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11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12 | 建築地點:南港區中研里。 |
1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5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2年8月6日》府都設字第《102358550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6 | 本案為99年1月1日起掛號申請之本府公有新建建築物工程案件,應於開工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 |
17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8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9 | 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885立方公尺。 |
20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21 |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直轄市政府應負責審議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
22 | 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 |
23 | 實設空地《60491.82》平方公尺。 |
2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7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50.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69.6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8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29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南港區中南段三小段143—3、146—1、174—1、313—4、364—1地號等5筆),仍請儘速取得。 |
30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31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2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3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25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經102年5月10日(102) 北結師雄(十一)字第1020339號函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6 | 第《2,3,5,6,8,9》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619.26》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37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8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0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1 | 本案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02年11月28日便箋,應就排水設施部分提送施工前、中、後照片及完工後之隱密部分影帶(碟)或照片送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併使照存檔備查,並於相關單位竣工會勘確認無誤再行核發使用執照。 |
42 | 本案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月27日農授水保字第1031801525號同意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惟仍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做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
43 | 結構專業技師:《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柯鎮洋》結構工程技師。 |
4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大地工程技師。 |
45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新策劃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黃佳松》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
46 | 電機專業技師:富椿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技師:《謝富椿》電機工程技師。 |
47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