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0》年《4》月《28》日(法令適用日期:100年4月28日)。 |
2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39780.53》平方公尺(含有產權39734.95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45.58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內湖區成功路4段180號》,由梁正芳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3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4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79建字第0032號,原使用執照:81使字327號。 |
5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6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7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8 | 昇降機《8》部。 |
9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10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11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2 | 建築地點:內湖區內湖里。 |
1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4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5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2年7月10日府都設字第《102351114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6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102年10月16日府都綜字第10237841200號函准予容積移轉,本案之送出基地為臺北市士林區海光段三小段2地號,士林區蘭雅段一小段699—33地號,士林區陽明段二小段263地號,士林區福林段三小段782地號,大同區橋北段二小段169、170地號,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98地號, |
17 | 中正區臨沂段一小段657-1地號,中正區臨沂段二小段413-2、412-1、413-3地號,文山區興泰段二小段340地號,文山區興泰段三小段189-1地號,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849地號,中山區長安段一小段1、1-1、1-2地號,中山區中山段四小段213地號(以上地號均部分), |
18 | 士林區海光段一小段4地號,士林區永新段三小段205、259、377、373地號,北投區振興段四小段42地號,萬華區雙園段三小段831-2地號,文山區萬隆段一小段466地號,中山區吉林段五小段299地號等27筆土地,移入容積共3476.76平方公尺。 |
19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2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2 | 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344.73立方公尺。 |
23 | 適用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案件,應依上開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辦理,並於開工前函送本案基地保水相關資料(含評估總表、計算值、鋪面工法用地配置圖、各項設施之平面、剖面配置圖及評估過程相關面積及公式計算表)予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列管。 |
2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5 | 實設空地《2693.88》平方公尺。 |
26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7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8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29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30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進場面、轉接面、水平面、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226.65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108.75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31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32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33 | 本案廣告物之設置,請另案依相關法規提出申請。 |
34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35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36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7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38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9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40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31426.62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41 |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 |
42 | 開放空間面積《2172》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4496.31》平方公尺。 |
43 | 公共開放空間興闢完竣,申請使照前應檢附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
44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2年9月10日(102)省土技字第4193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45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46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7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48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50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51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證明,及申請認可之試驗報告及性能規格評定書。 |
52 | 依臺北市政府102年7月10日府都設字第10235111400號函核備都市設計審議,列管事項如下:(一)基地南側臨接成功路側原有公有人行道路權範圍部分往北退縮2.5公尺做為車道使用後續不得擅自變更路型或向市政府求償;鑑此,自調整後車道邊緣往北計2.5公尺應作補足原有人行道功能,且不得計入綜合設計開放空間獎勵面積。(二)本案申請綠建築黃金級標章,為維持其環境補償之效益,每3年應重新申請綠建築標章。 |
53 | (三)本案允諾設置雨水回收設備及消防用水量,應妥善管理,後續不得擅自變更。(四)基地地面層開放空間喬木植栽、行道樹及綠覆面積後續不得擅自刪減。(五)基地開放空間後續應無條件配合本府政策設置「U-Bike」空間。(六)本案建築物高度達99.75公尺,倘因施工誤差或其他原因,致使竣工建築物量體達應提送 |
54 | 環境影響評估之規模,仍應依規定提送環評審議程序。 |
55 |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00年9月8日北市水技字第10031595100號函辦理:一、依照經濟部頒布「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15條規定,游泳池供水應採跌水式設計,並依規定設置1噸以上之平衡池。該集合住宅、超市及游泳池1日設計用水量合計約369噸,為配合本處枯旱期之停水措施,請裝設循環過濾設備以節約用水。 |
56 | 二、請依內政部86年3月25日臺(86)內營字第8602493號函規定,逕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建築執照(需設有平衡池及循環過濾設備機房),取得建照後檢附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向本處辦理審查。 |
57 | 放樣勘驗時確認建築線與地籍線,檢討相符,如有不合,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
58 | 本案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認可通過之相關文件於申報開工前檢附,如未依規定辦理,該建造執照予以廢止。 |
59 | 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2年8月29日北市捷土字第10232668500號函審查意見註記:(一)基地開工前通知本局東區工程處及臺北捷運公司。(二)於基地放樣時,通知本局東區工程處會測。(三)基地開工前應辦理捷運設施之現況調查並提送報告,於開工後若有任何損害捷運設施事件,本局東區工程處將依申請人所提之調查報告作為釐清相關責任之依據。 |
60 | (四)於施工前將施工計畫書依本局東區工程處所需份數送該工程處審查。(五)有關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中的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畫書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
61 | (六)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紀錄(含監測儀器初始值)隨時提供予本局東區工程處及臺北捷運公司,並副本通知本局土木建築設計處。(七)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規定,向本局東區工程處申請會勘。 |
62 | 本案申請「臺北市內湖區碧湖市場用地興建暨營運案」立體多目標作住宅使用,經臺北市政府102年8月29日府產業市字第10231832700號函准予核備。 |
63 | 結構專業技師:《國際隔震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洪維良》結構技師。 |
64 | 本案申請「臺北市內湖區碧湖市場用地興建暨營運案」投資契約簽訂,經臺北市政府102年11月7日府產業市字第10232517900號函確認。 |
65 | 依102年9月30日北市消救字第10238129900號函加註︰本案請領使照前,應通知臺北市消防局指派雲梯消防車前往測試,並以實際測試結果為準。 |
6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周士博》大地工程技師。 |
67 | 申請設立游泳池,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准文號:100年9月8日《北市水技字第10031595100》號函。 |
68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