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0》年《12》月《29》日(法令適用日期:100年12月29日)。 |
2 | 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 |
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7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南港中南段三小段136、137地號等2筆),仍請儘速取得。 |
8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9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10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1 | (拆除物有土質代碼B5者)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拆除物屬土質代碼B5類數量約155.86*0.79=123.13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拆除部份)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2 | 建築地點:南港區中研里。 |
13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14 | 引用基地內98使字第0235號使用執照、94建字第0607號建造執照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檢附前開建築執照之地質調查(鑽探)報告全卷影本,由設計人依報告內容規劃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應注意事項簽證負責。 |
15 | 實設空地《148460.03》平方公尺。 |
16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7 | 結構專業技師︰本案為一樓建物且非供公眾使用,結構由建築師簽證負責。 |
18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19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55.86》平方公尺(含有產權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155.86平方公尺),共《1》戶。由李安憲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20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1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