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8》年《04》月《24》日(法令適用日期:98年04月24日)。 |
2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3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4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5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24.1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7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8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9 | 第《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6.82》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0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1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2 | 實設空地《725.32》平方公尺。 |
1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4 | 結構專業技師:《陳村林》土木結構技師,結構技師:《陳村林》技師 |
15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基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大地技師:《劉仁正》技師。 |
16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1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9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書面審查)簡化程序以98年3月26日府都設字第09831542600號函辦理完成,應於放樣勘驗前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完成備查程序,如備查內容與建照圖說不符應依規定辦妥變更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