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95》年《9》月《27》日。 |
| 2 | 昇降機《1》部。 |
| 3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 4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 5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7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5.9.4》府都設字第《095343219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 8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書面審查)簡化程序以95.9.4府都設字第09534321900號函辦理完成,應於放樣勘驗前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完成備查程序,如備查內容與建照圖說不符應依規定辦妥變更設計。 |
| 9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 10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11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 12 | 實設空地《276.21》平方公尺。 |
| 13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北轉接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90.43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38.6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 14 | (非屬拆除執照或拆併建造執照者)本案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往「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15 | 於申報開工前應將營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往本府環保局(屬B8類或其他事業廢棄物者)或「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屬B5類者)審查完成,並依規定至環保署網站或營建署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1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 17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18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19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20 | 有關本案空調機房、陽台、露台,須切結不得移作他用或違建加蓋,若有違規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21 | 本案須於放樣勘驗前,完成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變更報備事宜。 |
| 22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 23 | 結構專業技師:《民光》結構土木環境技師事務所,技師:《黃依典》土木工程技師。 |
| 2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川石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黃豐益》土木工程技師。 |
| 25 |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臨時使用。 |
| 26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27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 28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 2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