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95》年《06》月《20》日。 |
| 2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3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北市《府都設》字第《095341573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 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 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 7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進場面、轉接面、水平面、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45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7.01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 8 | 本案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範圍(工程造價達五千萬元以上)列管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土質代碼B8)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之事業。 |
| 9 | 本案工程所產出之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土質代碼B8)應依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辦理,並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取得本府環保局解除列管之相關證明或文件。 |
| 10 | 於申報開工前應將營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往本府環保局(屬B8類或其他事業廢棄物者)或「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屬B5類者)審查完成,並依規定至環保署網站或營建署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11 | 惟本案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或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土質代碼B8)仍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往「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12 | 實設空地《1033.71》平方公尺。 |
| 13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 14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15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共四筆,第一筆經本府北市府都新字第09570893100號函核備自本市大同區延平段三小段186、187、187—1、187—2等地號4筆土地移入容積共30.05㎡。 |
| 16 | 第二筆經本府北市府都新字第09570893100號函核備自本市大同區延平段三小段193、194、194—2等地號3筆土地移入容積共134.25㎡。 |
| 17 | 第三筆經本府北市府都新字第09570893100號函核備自本市大同區延平段三小段197、198—1、198—2等地號3筆土地移入容積共32.60㎡。 |
| 18 | 第四筆經本府北市府都新字第09530516800號函核備自本市大同區延平段三小段208、208—1、209等地號3筆土地移入容積共654.37㎡。合計移入容積共1119.62㎡。 |
| 19 | 依本府95年8月30日府都設字第09534157300號函,列管本案機房部分,不得移作其他使用,並列入產權移轉交待事項。 |
| 20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 21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 22 | 結構專業技師:《陳村林》技師事務所,技師:《陳村林》土木技師。 |
| 2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章致一》技師。 |
| 24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 25 | 昇降機《3》部。 |
| 2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