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93》年《12》月《31》日。 |
| 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應於申報開工前或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施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惟開工後如涉及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事項,仍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
| 3 | 昇降機《1》部。 |
| 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 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8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 9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 10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11 | 基地坐落金華段二小段768地號土地涉道路截角未分割,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分割,分割後基地面積、位置如有變更,應於放樣勘驗前辦理建照變更設計完成。 |
| 12 | 實設空地《150.98》平方公尺。 |
| 13 | 大安區金華段二小段768地號基地坐落跨越住3區與道路用地區未分割,不同分區土地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分割,分割後基地面積、位置如有變更,應於放樣勘驗前辦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完成。 |
| 14 | (1)本案領有94拆字第001號拆除執照。 |
| 15 | (2)本基地放樣勘驗時,地籍地界線與建築線應重合,如有不符應辦理變更設計。 |
| 16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17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 18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 19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 20 | 結構專業技師:《力巨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張培璋》土木工程技師。 |
| 21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力巨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張培璋土木工程技師。 |
| 2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 2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