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3》年《9》月《27》日。 |
2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3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4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7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8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9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南港 區中南 段3 小段 106、136、137 地號等 3 筆),仍請儘速取得。 |
10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11 | 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 |
12 | 實設空地《89220.11》平方公尺。 |
13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4 | 結構專業技師:《黃光勳》技師事務所,技師:《黃光勳》技師。 |
15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曾昌達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曾昌達技師 。 |
16 | 電機專業技師:《原電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陳建興技師。 |
17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18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1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應於申報開工前或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施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惟開工後如涉及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事項,仍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