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3》年《10》月《21》日。 |
2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 | 拆除面積產權登記部分《0》平方公尺,產權未登記部分《282.57》平方公尺,合計共《282.57》平方公尺。 |
4 | 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
5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6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7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應於申報開工前或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施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惟開工後如涉及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事項,仍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
8 | 昇降機《2》部。 |
9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3.12.06》府都設字第《093259702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0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1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2 | 實設空地《285.99》平方公尺。 |
13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5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1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7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18 | 基地內西側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19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0 | 1.請申請人於基地開工前,通知捷運局中區工程處及台北捷運公司,並將施工計畫書送捷運局中區工程處審查,另基地開挖期間將監測紀錄按時提供捷運局土木建築設計處、捷運局中區工程處及台北捷運公司。 |
21 | 2.有關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書中之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劃書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
22 | 3.本建案鄰房之建物調查(含已完成之捷運設施)及捷運設施內之監測,其細節請於開工前詳訂納入施工計劃書中。 |
23 | 機械停車設備須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方得申領使用執照。 |
24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本國經濟部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及該設備之合格出廠證明或出口國國家合格證明、原廠出廠證明及海關完稅證明,俟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申領使用執照。 |
25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6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27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8 | 結構專業技師:《陳村林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陳村林》土木結構技師。 |
2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侯海樹土木工程技師。 |
30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282.57》平方公尺,共《3》戶。拆除門牌:《無》由張矩墉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由登記有案之廠商負責拆除。 |
31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282.57》平方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