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92》年《12》月《24》日。法令適用日期92.12.31。 |
| 2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 3 | 昇降機《7》部。 |
| 4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府都四字第 09202972500 號、府都新字第 09310673400 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本案捐贈本市公益設施容積為1222.12平方公尺,室內裝修費300萬元,停車位二位。 |
| 5 | 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秘(一)字第09331239600號公告審查認定有條件通過,開發單位應依《上開函示審查結論事項辦理》。 |
| 6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 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10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 11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 12 | 實設空地《1937.74》平方公尺。 |
| 13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 14 | 基地內現有巷道廢止,業經簽奉核可。 |
| 15 | 鄰地棚架佔用部分,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拆除。 |
| 16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 17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18 | 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 |
| 19 | 開放空間面積《903.9》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1687.28》平方公尺。 |
| 20 | 公共開放空間興闢完竣,申請使照前應檢附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
| 21 | 增設公共停車位《134》部,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22 | 機械停車設備須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方得申領使用執照。 |
| 23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 24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北土技字第930035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 25 | 第《29》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211.7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 26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27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 28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29 | 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前洽文化局完成公益設施回饋公證契約。 |
| 30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 31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 32 | 結構專業技師:《陳村林》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陳村林》結構工程技師。 |
| 3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章致一》土木工程技師。 |
| 34 | 其他專業技師:《銓品聯合》技師事務所,技師:馮逸品環境工程技師。 |
| 35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