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91》年《11》月《8》日。 |
| 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報開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 |
| 3 | 昇降機《2》部。 |
| 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 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昇降設備審核。 |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9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10 | 基地位捷運第一街廓,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知會捷運局。 |
| 11 | 增設公共停車位《20》部,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12 | 法定空地《178.39》平方公尺。 |
| 13 | 本案依據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調整商業區細分為商三使用及指定商業區為商三使用,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商二、住三使用,不涉及回饋。 |
| 14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15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如擬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時,樓層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檢討辦理,並於產權移轉或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16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 17 | 機械停車設備須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方得申領使用執照。 |
| 18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本國經濟部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及該設備之合格出廠證明或出口國國家合格證明、原廠出廠證明及海關完稅證明,俟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申領使用執照。 |
| 19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 20 | 結構專業技師:《陳村林》(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陳村林》(土木)(結構)技師。 |
| 21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達昌大地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丘達昌》。 |
| 22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362.97》平方公尺,《1》戶。拆除門牌:《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24巷2號》由簡俊卿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 2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