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90》年《9》月《14》日。 |
| 2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3 | 1.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 4 | (2)應將環境監測結果,按季函送本府環保局備查。 |
| 5 | (3)除地下層之垃圾貯存空間共用設施外,各樓層亦應規劃資源回收空間或設施。 |
| 6 | (4)本建築開發單位應負責取得內政部營建署「綠建築標章」或未來相關綠建築之認證。 |
| 7 | (5)大樓內應提供自來水生飲設備。 |
| 8 | (6)廢棄土處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確實依承諾以聯單管制及要求承商提出履約保證金方式執行。 |
| 9 | (7)將來計程車上下客若造成松高路交通壅塞時,在未有其他法令限制下,開發單位應提供基地之開放空間或地下室,供計程車回車及上下客使用, |
| 10 | 配合交通單位執行改善措施。 |
| 11 | (8)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本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劃或契約書, |
| 12 | 開發單位施工前應送本府備查。 |
| 13 | (9)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至當地舉行公開發表說明會。 |
| 14 | (10)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使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府審查,本府未完成審查前, |
| 15 | 不實施開發行為。 |
| 16 | 9.昇降設備:電扶梯42部,客梯15部,緊急昇降機2部,客貨梯4部。 |
| 17 | 2.本案結構系統經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90.10.5九十工震字第268號函核准辦理。 |
| 18 | 3.本案領有90雜0019號連續壁雜項執照,應於91年3月領使用執照。 |
| 19 | 4.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報開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 |
| 20 | 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 |
| 21 | 5.本案地下二層設置之緩衝區人行步道,及該緩衝區西側設置樓梯及電扶梯應24小時提供公眾通行使用。 |
| 22 | 6.連通市政大樓之地下人行步道捐建及認養維護之事宜,應依規定向工務局及公管中心另案辦理,並於領取使用執照前完成設置。 |
| 23 | 7.接通北側車站用地之地下人行步道,應經工務局、交通局及捷運局同意,並於領取使用執照前完成設置並完成捐建及認養維護事宜, |
| 24 | 如因故無法完成時,應再送請都市設計審議。 |
| 25 | 8.經本府函核准統一國際大樓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90.7.24府環一字第900789100號函〉。 |
| 26 | (1)施工前應針對空氣品質。地下水位,交通量及噪音振動監測項目,於二個月內選假日及平常日,各監測六次建立環境背景資料,供嗣後比較。 |
| 27 | 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 |
| 28 | 開放空間面積《4142.47》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7606.24》平方公尺。 |
| 29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申報開工前應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 30 | 第2至4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各57.96平方公尺,第7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677.51平方公尺,第9至17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 |
| 31 | 挑空面積各220.76平方公尺,第18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749.38平方公尺,第19層至27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各 |
| 32 | 220.76平方公尺,第28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316.16平方公尺,第30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475.41平方公尺,地下3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 |
| 33 | 違建,挑空面積89.24平方公尺,地下4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449.61平方公尺,地下5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 |
| 34 | 挑空面積46.22平方公尺。地下6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為138.68平方公尺。地下7層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為 |
| 35 | 120.88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 36 | 法定空地《4873.47》平方公尺。 |
| 37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 38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 39 | 結構專業技師:《王力軍》(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王力軍》(結構)技師。 |
| 40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 41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42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 43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通局審查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