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新臺幣397,780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 2 |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型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 3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 4 | 第9層挑空部份不得違建,挑空面積60.28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並於房屋銷售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
| 5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6 | 起造人應於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時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內入正式規約內容,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俟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後始得申請撥付公共基金。 |
| 7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8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向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通報本局依法查察。 |
| 9 |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 10 | 起造人已提列綠建築維護費用新臺幣198,890元,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向都發局 申請撥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
| 11 | 起造人已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並已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共計新臺幣 1,159,268 元(第一期繳納新臺幣 579,634 元、第二期繳納新臺幣 579,634 元),後續於規定期限內取得 銀級 綠建築標 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
| 12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或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消防法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 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
| 13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 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 14 | 起造人已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保證金新臺幣1,174,124元,於領得使用執照 2 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 15 | 起造人已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並已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3,520,877元。於使用執照 2 年內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 16 | 起造人已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保證金新臺幣1,760,812元。於領得使用執照 2 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 17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18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19 | 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 20 |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於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
| 21 |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8年9月10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037786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274.84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35%在案。 |
| 22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 23 | 本案建築物如有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請另案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提 出申請。 |
| 24 | 本案以符合CNS 15827-20規範之客貨昇降機(車箱淨尺寸寬:120cm,長:240cm)作為機車昇降機之用。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交代「本案公寓大廈附設客貨昇降設備,機車進入設備視同貨物載運,使用人與機車進入設備車廂時,必需將機車熄火後再行操作設備,同時車廂內嚴禁煙火。」,案經起造人會同設計建築師簽證確認本案設施之人車使用安全無虞,若爾後有糾紛或不實,起造人及設計建築師依法負其責任。 |
| 25 | 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之 1 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 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 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 |
| 26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 27 | 本案應於領得使用執照 1 年後,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申報。依前段辦理申報且適逢法定申報年度者,該年度如屆申報期間時得免再重複申報; 嗣後請依同辦法規定定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
| 28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13年2月1日由黃承皇、陳永富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 29 | 本案併辦室內裝修,包含一層至屋突一層梯廳(天花板)(詳如附表),日後各戶或其它共用部分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 30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