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申請基地原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0149-0000、 0150-0000、 0151-0000等3筆地號,併案辦理合併為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0149-0000 、 0151-0000等二筆地號。 |
| 2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NT$3,528,900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 3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 4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5 | 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 6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7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8年4 月23 日府都設字第1083025180號函完成都市審議程序。 |
| 8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9 | 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表。 |
| 10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10年11月5日由蔡光裕、劉金鐘、劉逸雲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 11 | 本案包含B4F層至RF層(梯廳)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
| 12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 13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
| 14 | 本案壹樓原核定室內停車空間面積211.5 平方公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非經辦理用途變更,不得供做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交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 15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16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17 | 第2層挑空部份不得違建,挑空面積580.09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並於房屋銷售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
| 18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 1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20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 21 |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 22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108年7月19日》《北市都綜字第1083067358號》函及《107年10月29日》《府都綜字第1076043500號》函所示,自本市大安區仁愛段六小段578地號(全部)、學府段一小段284地號(部份)等2筆土地移入容積2460.47平方公尺。及繳納容積代金方式擬移入容積量為2460.49平方公尺,合計總移入容量共4920.96平方公尺。 |
| 23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205.85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603.17平方公尺。 |
| 24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210噸)、(省水標章)、(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屋頂平台綠化面積603.17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 25 | 本案起造人繳納綠建築保證金為新臺幣24,789,001元。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
| 26 | 起造人已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為新台幣NT$1,764,450元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 27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份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份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 28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29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 30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 31 | 依台北市政府108年4月23日府都設字第1083025180號函,說明二: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一) 本案自建築線及地界線退縮之騎樓、無遮簷人行道及基地內東西向5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且都市計畫指定留設之5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於本基地內轉折之廣場,應維持2.5公尺以上淨寬之無遮簷人行道往南北側帶狀式開放空間串聯。 (二) 容積移轉環境補償措施如下:基地南側留設1215.01平方公尺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不得擅自圍蔽或設置阻礙物,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三)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份,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四)基地留設之開放空間養護及住戶之權利義務關係,應於銷售時清楚告知。 |
| 32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 33 | 本案廣告物之設置,請另案依相關法規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