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7,337,773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 2 |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其公共開放空間應開放給大眾使用,起造人並已出具提列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之開戶資料影本,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運用。 |
| 3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 4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5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9年04 月27 日府都設字第09932126900號函、104年04月10日府都設字第10430546500號函、109年02月06日府都設字第1093001441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 |
| 6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7 | 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表。 |
| 8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10年05月05日由陳思蓉、汪育儒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 9 | 本案包含地下四層至屋突三層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
| 10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 11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12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13 | 第二層挑空部份不得違建,挑空面積203.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並於房屋銷售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
| 14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 15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16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 17 |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 18 | 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且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載明,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19 | 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20 |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後三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未依原核定用途,將依法查處並沒收保證金。但三年內均未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保證金無息退還。但能證明確實做為策略性產業或類似用途之使用得隨時申請退還保證金。 |
| 21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22 | (一)本案適用臺北好好看系列1開放空間容積獎勵,開放空間確實供公共使用(二)對於違反臺北好好看系列1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書內容或相關規定者,本府得通知管理維護者(或管理委員會)限期改善。(三)產權移轉時應交代說明適用臺北好好看系列1開放空間容積獎勵,開放空間應確實供公共使用,及完整交代維護義務,且將臺北好好看系列1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移交。(四)臺北好好看系列1開放空間不得適用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日後將更名為臺北市違章處理規則)第14、15條規定。 |
| 23 | 申請設立游泳池,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核准文號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104年01月14日北市水技字第10430044100號。 |
| 24 | 申請玻璃帷幕牆1幢。 |
| 25 | 基地設置鄰地86使字第186號、93使字第126號及93使字第400號之法定車位。設置86使字186號部分使用執照(B區)法定機車位47輛(編號1~47號)於地下一層,設置79使字第481號部分使用執照(B區)及增建86使字第083號使用執照(B區)法定裝卸位6輛(編號458~460,470~472)於地下一層,設置86使字第186號部分使用執照(B區)法定汽車位21輛(編號7~27號)於地下四層,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26 | 基地1樓東側挑空室內開放空間應確保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進出使用,並納入銷售合約及管理規約中載明。 |
| 27 | 有關適用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80條之2回饋代金繳納,已依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第14條規定,於使用執照前依申請使照之參數重新計算並繳納完畢。 |
| 28 | 建築物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29 | 如建築物變更或室內裝修等涉及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詳評定書附錄一)內容之變動,涉及部分應重新送原評定機構申請評定後申請認可。 |
| 30 | 有關本案建築物全棟申請用途含餐飲業、金融服務業及策略性產業,後續不得作為住宅或其它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由申請單位切結同意自行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物標示部之其它登記事項欄加註,並於銷售合約加註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
| 31 | 本案廣告物之設置,請另案依相關法規提出申請。 |
| 32 | 依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104年1月14日北市水技字第10430044100號函:1.游泳池供水應採跌水式設計,並依規定設置1噸以上之平衡池,該辦公大樓及游泳池等1日設計用水量合計約732.5噸,為配合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枯旱期之停水措施,請裝設循環過濾設備以節約用水。2.取得建照後檢附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辦理審查。 |
| 33 | 依台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本案地面人行道8M淨寬面積2826.68平方公尺、挑空室內開放空間1267.62平方公尺,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明確記載,產權應列入交代。 |
| 34 | 本案北側公車亭由起造人切結無條件配合公車處完成申接電力及智慧型站牌申裝(包含電力申請、電力管路埋設及引接,與後續智慧型站牌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