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751,442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 2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3 | 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 4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5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2年08月19日府都設字第10236460900號函完成都市審議程序。 |
| 6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7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08年09月20日由 傅鳳雲、張全壽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 8 | 本案包含地上一層至地上九夾層(梯廳)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
| 9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 10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 11 |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型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 |
| 12 | 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 13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14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15 | 第九樓夾層挑空部份不得違建,挑空面積64.1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並於房屋銷售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
| 16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 17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 18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19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 20 |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 21 | 其他: |
| 22 | (1)本案申請用途為一般事務所,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需繳納保證金30,508,198元,但已繳納保證金30,508,207元。 |
| 23 | (2)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訴各承買戶,且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供作其他喘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如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繳納之保證金同意主管機關沒入。 |
| 24 | (3)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條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 25 | (4)基地內退縮無簷人行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 |
| 26 | (5)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
| 27 | (6)起造人切結同意於使用執照取得後自行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物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並於銷售合約加証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
| 28 | (7)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後三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未依原核定用途使用,將依法查處並沒收保證金。但三年內均未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保證金無息退還,但能證明確實作為策略性產業或類似用途之使用得隨時申請退還保證金30,508,207元整。 |
| 29 | (8)依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府都設字第10236460900號函:說明一:有關[本建築物第1層至第9層(含9樓夾層)用途為一般事務所(不含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公尺).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 |
| 30 | 之使用。]納入使用執照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列管,並由申請單位切結同意自行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物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並於銷售合約加註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
| 31 | (9)說明二:臺北市政府刻正擬修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本案已繳納回饋金418,205,4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