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申請基地原0486-0001、0486-0002、0498-0000、0519-0000、0520-0000、0521-0000、0522-0000、0523-0000、0524-0000、0525-0000、0526-0000、0527-0000地號,併案辦理合併為0486-0000等一筆地號。 |
| 2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1,979,088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 3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4 | 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表。 |
| 5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07年1月11日由龔逸臣、劉逸雲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 6 | 本案包含1層至R1層(梯廳)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
| 7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 8 |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型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 |
| 9 | 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 10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11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12 | 第1、2F層挑空部份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6.47、35.1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並於房屋銷售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
| 13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 14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15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 16 | 其他: |
| 17 | 1.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 18 | 2.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 19 | 3.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85.04立方公尺。 |
| 20 | 4.本案自費開闢計畫道路及公共排水溝業已施做完竣,產權由起造人自行負責並已切結供公眾使用,將來政府興建公共設施需挖除重做時不要求補償施築經費及於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