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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台北市使用執照 : 105使字第0141號
簡介 :
台北市使用執照 : 105使字第0141號,基地面積 : 191㎡,建築面積 : 85.77㎡,發照日期 : 1050715,建照所在門牌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7巷21號 6樓等7筆門牌地址,建照所在地號 :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三小段0806-0000地號
🖇目錄
●
使用執照詳細資料
●
建築地址門牌
●
地段地號
●
樓層概要
●
使用執照備註
●
建案地圖
使用執照
使用執照號碼
105使字第0141號
設計人
翁國揚
設計人事務所
國揚建築師事務所
監造人事務所
國揚建築師事務所
承造人營造廠
展運營造有限公司
基地概要
使用分區
住3
基地面積
191㎡
建物概要
建築面積
85.77㎡
建築物高度
22.4M
地下避難面積
131.69㎡
法定空地面積
105.5㎡
建造類別
新建
構造種類
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停車空間
設置類別:平面,車位分類:機車,檢討類別:法定,室內,地下,輛數:11,面積:21.78㎡設置類別:平面,車位分類:機車,檢討類別:自設,室內,地下,輛數:2,面積:3.96㎡設置類別:機械,車位分類:汽車,檢討類別:法定,室內,地下,輛數:5,面積:60.5㎡設置類別:機械,車位分類:汽車,檢討類別:自設,室內,地下,輛數:4,面積:48.4㎡
發照日期
1050715
實際開工日期
0980209
竣工日期
1010906
建築門牌
1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7巷21號 6樓
2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7巷21號 7樓
3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7巷21號 2樓
4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7巷21號
5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7巷21號 3樓
6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7巷21號 4樓
7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7巷21號 5樓
地段地號資料
序號
地段地號
1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三小段0806-0000
樓層概要資料
1
棟別
A
樓層別
地下1樓
樓層高度
3.2m
樓層面積
131.69㎡
樓層用途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2
棟別
A
樓層別
地下2樓
樓層高度
3m
樓層面積
131.69㎡
樓層用途
停車空間
3
棟別
A
樓層別
地下3樓
樓層高度
5.2m
樓層面積
131.69㎡
樓層用途
停車空間
4
棟別
A
樓層別
地上1樓
樓層高度
4.2m
樓層面積
85.77㎡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30.66平方公尺)
5
棟別
A
樓層別
地上2樓
樓層高度
3m
樓層面積
83.37㎡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66.89平方公尺)
6
棟別
A
樓層別
地上3樓
樓層高度
3m
樓層面積
83.37㎡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66.89平方公尺)
7
棟別
A
樓層別
地上4樓
樓層高度
3m
樓層面積
83.37㎡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66.89平方公尺)
8
棟別
A
樓層別
地上5樓
樓層高度
3m
樓層面積
83.37㎡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66.89平方公尺)
9
棟別
A
樓層別
地上6樓
樓層高度
3m
樓層面積
66.09㎡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49.61平方公尺)
10
棟別
A
樓層別
地上7樓
樓層高度
3m
樓層面積
48.94㎡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32.46平方公尺)
11
棟別
A
樓層別
突出物1樓
樓層高度
4.8m
樓層面積
24.91㎡
樓層用途
梯間
12
棟別
A
樓層別
突出物2樓
樓層高度
2.7m
樓層面積
24.91㎡
樓層用途
電梯機房
13
棟別
A
樓層別
突出物3樓
樓層高度
1.5m
樓層面積
21.58㎡
樓層用途
水箱
備註資料
1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開戶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186340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2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3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4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5
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表。
6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 102年07月22日由 劉逸雲、林文祺 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7
本案未包含室內裝修,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8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9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10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11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型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
12
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13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14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15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16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17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18
其他:
19
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表。
建案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