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10,032,763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 2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 3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4 | 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 5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6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9年3月25日府都設字第09931321600號、100年1月7日府都設字第09939942300號、100年12月27日府都設字第10038663700號、101年4月27日府交管字第10130019800號、103年9月3日府都設字第10336515700號、103年4月24日府都設字第10332607900號函完成都市審議程序。 |
| 7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8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03年12月24日由劉逸雲、胡宗雄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 9 | 本案包含B棟地上6層至B棟地上30層梯廳等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
| 10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 11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
| 12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13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14 | 第七層至第八層挑空部份不得違建,挑空面積B1棟461.18平方公尺、B2棟485.7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並於房屋銷售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
| 15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 16 | 其他: |
| 17 | 1.(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18 | 2.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19 | 3.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經本府環境保護局99年5月3日府環四字第09932820100號、101年6月27日府環技字第10134363600號公告核定備查。 |
| 20 | 4.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190立方公尺。 |
| 21 | 5.本案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且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22 | 6.本場所請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投保,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 |
| 23 | 一、依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03463號函,本案應採取下列措施: |
| 24 | (1)本案除地上6層辦公室B2-1、辦公室B2-2、地上11層健身房、地上29層客房B2-3等居室內部裝修須採耐燃二級以上材料裝修外。 |
| 25 | B棟地上6層辦公室、B棟地上7層辦公室、餐廳及廚房、B1棟地上8?25層辦公室、B1棟地上26?30層金融保險業辦公室、B2棟地上8?10層辦公室、餐廳及廚房、B2棟地上11?29層旅館客房(地上29層客房B2-3除外)、B2棟地上30層旅館客房、餐廳及廚房等居室,以及各樓層避難用走廊、梯廳、門廳、排煙室及樓梯等內部裝修均須採耐燃一級 |
| 26 | 材料裝修為限。 |
| 27 | (2)本案各居室空間日後室內裝修之平均天花板高度不得低於下表所列高度: |
| 28 | B棟地上6層辦公室,平均天花板高度:2.50公尺;B棟地上7層廚房,平均天花板高度:2.40公尺;B棟地上7層辦公室,平均天花板高度2.70公尺;B棟地上7層餐廳B1-1,平均天花板高度:2.80公尺;B棟地上7層餐廳B2-1,平均天花板高度:2.90公尺;B棟地上8?25層辦公室,平均天花板高度:2.70公尺;B棟地上26?30層金融保險業辦公室,平 |
| 29 | 均天花板高度2.70公尺;B2棟地上8?10、30層廚房,平均天花板高度2.40公尺;B2棟地上8?10、30層辦公室、餐廳,平均天花板高度2.70公尺;B2棟地上8層餐廳B2-1、地上10層辦公室B2-7,平均天花板高度:3.00公尺;B2棟地上10層更衣室,平均天花板高度:2.5公尺;B2棟地上11?30層健身房、旅館客房,平均天花板高度2.50公尺;注 |
| 30 | 意事項: |
| 31 | (一)B1棟地上26?30層金融保險業各居室空間僅限作辦公室使用,不得作為金融證券業之營業廳使用,未來如有變更,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及重新評定。 |
| 32 | (二)B1棟地上9?19層編號B1-3、B1棟地上19?30層編號B1-4等辦公室直接開向梯廳之出入口,須採用具有隔煙性能(符合CNS15038)之1小時防火時效常開式防火門,應於使用執照取得前通過相關規定之認證。 |
| 33 | (三)B棟地上7層編號EVN01、EVN03?EVN20、EV26?EV31、EVN32?EVN34、EV35?EV37及EVN51?EVN53等一般昇降機乘場門及B1棟地上30層編號EVN13?EVN16等一般昇降機乘場門,須為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應於使用執照取得前通過相關規定之認證。 |
| 34 | (四)B2棟地上30層梯廳B2-2通往屋頂花園之出入口應可常時開啟,不得上鎖,以供地上30層餐廳人員避難逃生使用。 |
| 35 | (五)申請單位於後續作業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遵守本評定書之規定,包括評定書附件計畫書第六章經營管理之落實。 |
| 36 | (六)本部101年7月1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6709號認可通知書廢止;本案評定書之「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更新詳附錄一,原101年7月4日TABC防火避難/98EC010C評定書所載「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廢止。 |
| 37 | (七)如本案變更或室內裝修等涉及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內容之變動,涉及部分應重新申請評定及認可。 |
| 38 | (八)本評定書認可通過後,若涉及原建築設計、防火區劃、開放空間、都審、建築結構、消防安全設備之變動,必須辦理變更設計或報備者,請起造人另依規定辦理。 |
| 39 | (8)如建築物變更或室內裝修等涉及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詳評定書附錄一)內容之變動,重新申請評定及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