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申請基地原中正段一小段376-2、382、383、385、386、387、388、393、394-1等九筆地號,併案辦理合併為中正段一小段382等一筆地號。 |
2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504,458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3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4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5 | 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6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7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8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03年06月03日由劉逸雲及李熙隆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9 | 本案未包含室內裝修,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
10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11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
12 | 本案壹樓原核定室內停車空間面積112.49平方公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非經辦理用途變更,不得供做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交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13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4 | 第9層挑空部份不得違建,挑空面積51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並於房屋銷售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
15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6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17 | 其他: |
18 | 1.(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9 | 2.本案有關自費開闢排水系統,已切結供公眾使用,將來政府興建公共設施需重新施做,不得要求補償施築經費,並應於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20 | 3.基地內現有原屬公有土地讓售之現有巷道(376-2、394-1地號),本府有關機關如有改善養護、維護管理、埋設挖掘之必要時,應無條件同意為無償使用。 |
21 | 4.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22 | 5.依本市建築管理處100年4月29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031640500號函,本案得適用不規則基地。 |
23 | 6.依本府都市發展局100年2月25日函,北側中正區中正段1小段376-1、399-2地號等2筆公有土地無合併之必要。 |
24 | 7.本案機車出入口於地面層係與汽車於仁愛路一段23巷之6公尺計畫道路同一破口,如變更須依「臺北市建築執照有關執照有關汽機車出入口面臨道路開口設計審查原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