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物因921地震後拆除,繳回(70)投縣建都(使)字第3135號及(78)投縣建管(使)字第2323號使用執照。 |
| 2 | 併案辦理拆除報備。 |
| 3 | ●本案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
| 4 | ●本案基地位於地質敏感區,非屬經濟部105年4月13日經地字第10504601550號令所示地質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條所稱之土地開發行為,免檢附安全評估報告書。 |
| 5 | ●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6 | ●申請使照時須檢附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檢討之完工簽證報告(節能). |
| 7 | ●申報開工或變更起造人時應檢附加入本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及報備證明文件。 |
| 8 | ●昇降設備於申請使照時須檢附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竣工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
| 9 | ●本地區為已公告指定之「污水下水道未完成地區」,動工前務必預留切換裝置及聯接管線至公共巷道相關圖說,向下水道管理單位審核合格再予施作,並請領使用執照時檢附該下水道管理單位已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