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第一次建築執照掛件日期為113年12月30日。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5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102年1月1日全面實施) |
6 | 本案屬■高度在20公尺以上□高度在3公尺以上並作危險品倉庫使用者,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7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一並申請使用執照。(提示:7樓或21公尺以上) |
8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9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10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第一次申報勘驗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1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13 | 本案位於高坪特定區第2期重劃區(■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自辦重劃、□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依本局103年12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21301號公告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14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都市設計管制地區),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本案經起造人切結承諾協助完成開闢未開闢之計畫道路,並於完成開闢後將所有權移轉予本府權責機關。」 |
15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屬新市鎮特定區。」 |
16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實設機車位3輛」 |
17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一□二□三■四類建築物。」 |
18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5.45峰瓩。□綠化設置面積達 平方公尺。 |
19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可同時搭載人員及自行車之昇降機。■2處以上之電動機車充電區,並應配置電力線路及規劃行車路線。(本列適第一、二、四類)□垃圾處理及垃圾存放空間。(本列適第一類、第二類)□使用再生水。(本列適第三類總樓地板面積累積達8000平方公尺之高耗水產業)□親和性圍籬。(本列適第一類)。■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本列適第一至四類) |
20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51.12立方公尺。(提示:雨水貯集設施指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之雨水儲水槽淨容積空間,不包括水質處理過程之設備空間,第一類總樓地板8000平方公尺以上,或第二類總樓地板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
21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2輛。 |
2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
23 | 屬本府水利局公告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及通水地區者,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另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屬超過100戶或500人居住規模之新開發社區者),於施工勘驗前需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並於施工完成經水利局檢查竣工合格,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24 | 本案施工如有使用塔式起重機具者,於申報開工時施工計畫書應檢附本府勞工局及交通局同意核備使用文件。如無使用者,起、承造人應檢具切結書。 |
25 | 建築物申報開工時應檢具「建築基地土地複丈成果圖」。 |
26 | 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請至本處網站下載附表),起造人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該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27 | 建築物開工前,依「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起造人應於建照核准後1個月內,將地質相關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地質資料蒐集填報系統」(https://dcm.gsmma.gov.tw/),並自提交日起算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6個月。 |
28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餘土外運者,請於開工後出土前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 |
29 | 本附表所列加註事項,係屬提醒事項,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仍從其規定辦理。 |
30 | 本案建築工程如涉及公有樹木移植或修剪者,應依「 高雄市都會植栽修剪管理注意事項」、「高雄市植栽修剪作業規範」、「高雄市植栽移植作業規範」向本局養護工程處備報或提出申請。 |
31 | 本案停車空間應設置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 |
32 | 本案倘位於小港機場限建範圍,應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3年5月31日場建字第1135013203號函示,於施工告示牌註記工區之限建高度;另倘有臨時超高施工之需求,應由施工單位向該管機場取得許可後方可施工。 |
33 | 本案基地範圍如有位於「交通要衝管制範圍」者,應於申報開工前提送施工計畫書,並由工務局、交通局、勞工局、捷運局、交通主管機關及相關專業技師公會會同審議,同意後始得開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