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第一次建築執照掛件日期為111年7月29日。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5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6 | 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審查電力圖說合格證明,電力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 |
7 | 使用執照加註「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8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9 | 本案位於慈惠商九重劃區(□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自辦重劃、□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依本局103年12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21301號公告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10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景觀陽臺㎡,□外牆面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通用化設計之浴廁㎡、交誼室㎡、昇降機㎡、■屋前綠能設施A戶:29.78㎡、□屋後綠能設施(浴廁、廚房、餐廳、通道)㎡,□室內天井上方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過樑處設置導風版㎡,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11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實設機車位4輛。」 |
12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29.78平方公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新台幣元(103/9/4訂定);□已於建造執照時繳納回饋金新臺幣元,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前繳清回饋金餘額(105/1/11修正);□105/5/26;■107/4/26修正已於領取建造執照或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繳納回饋金新台幣287208元。 |
13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6.23立方公尺。(提示:雨水貯集設施指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之雨水儲水槽淨容積空間,不包括水質處理過程之設備空間,第一、三類總樓地板8000平方公尺以上,或第二類總樓地板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
14 | 本案位屬軍事禁限建管制範圍,絕對高度不得超過70公尺。 |
15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